環境健康風險預警式原則國際實務論壇

環境健康風險預警式原則國際實務論壇

 

  • 日期:107年3月16日
  • 講者:
  • 美國環境保護署國家環境評估中心榮譽科學家 Dr. Chao Chen
  • 前美國環境保護署國家環境評估中心副主任 Dr. Herman J Gibb
  • 資深執業環境工程技師 張鈺鋒博士

     
 
  • 會議成果與迴響:

  前美國環保署『國家環境評估中心』榮譽科學家Dr.Chen指出:『預警原則』在台灣已變相為無理性的環境保護主義。國內少數極端環保團體不看科學數據,而是口號式高舉環境正義大旗:『只要有風險,什麼都不要』,這是在故意製造台灣社會動盪恐慌。而在開發案健康風險評估實務,前美國環保署『國家環境評估中心』副主任Dr.Gibb指出:台環評案過度關心風險數值,美國政府會同時針對『風險』與『利益』一併考量,在政策面上若只根據『風險數值』就論斷開發與否,這將是一個不成熟的決策。政府應該針對風險值訂定安全標準,才可避免無限上綱,在透明化的健康風險控制下,兼顧環境保護與產業發展。

  鑑於目前環評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方式是否真能達到環評預警原則之目的令人質疑,從國內外學術界、環境工程專業技師參與角度提出六大建議,主管機關應認真思考目前環評制度的缺失,察納雅言,訂定有效環境保護、維護國人健康及經濟發展的三贏策略

  • 目前環評健康風險評估規範要求應納入評估物種超過1千種,逐一評估不但曠日廢時且耗費人力,應明確且正面表列應優先評估之物種,縮減環評的時程與不確定性。
  • 評估範圍與內容應以正常排放情況評估來審核,異常情境(如地震、火災爆炸、天災等)另有更嚴格之法令在規範。
  • 容許增量風險值應明訂。建議應採用類似空品防制區概念,訂定各區可接受之增量風險值及增量風險之抵減辦法。
  • 考量現有評估技術,明定評估準則。應以現有科學技術可以評估之內容為基準,以免自我設限提供不具決策參考之評估結果。
  • 環評管制總量,專業法規管制細部運作量。應相信覆核機制,在核發相關設置或操作許可時進行更嚴格把關,以縮短環評時程。
  • 訂定風險抵減辦法,目前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可用既有污染源排放量進行抵減,建議可參照此辦法提供開發單位可以抵減之內容。
  • 媒體曝光:
108/3/27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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